第六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有参照本条例附录(略)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是这个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和在年度计划里安排有关工作和费用的依据。任何项目,都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但不得同外国厂商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这个项目是否成立的前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据以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
内容比较简单、条件比较成熟的,以及总用汇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过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适当简化。
第七条 凡项目总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初审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项目总用汇额不满100万美元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审查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审批。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要求引进的技术,包括成套设备项目中引进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适用、先进、可靠,以及与国内科研工作的结合,由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方案规划、技术论证、经济核算和分析比较,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地址选择、设备选型、设备分交与合作制造、配套协作、技术力量和环境保护、消耗、材料、能源等问题的分析和安排;
2.投资的估算和资金的来源;
3.技术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必须由项目的主办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进行。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中,必须有经济财会人员,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人员;其中涉及设备进口与分交者,还应吸收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认真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书后报国家气象局组织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份,审核意见书一式十份。
第十条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项目的主办单位持有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的正式批准文件,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有关配合条件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支持,认真考虑、研究和落实,签订协议;某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上级单位研究解决;确定解决不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