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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气象局组织预审。预审时必须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填写审核意见书一式十份送计划财务司归口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为了作好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外国咨询公司就其中某些专题提供建议,但一般不采取委托外国公司进行全部可行性研究的做法。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时,应有我国人员参加,合作进行。
  有关聘请外国专家或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的计划每半年报批1次,所需外汇,计入项目总用汇额内,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四章 调查研究和出国考察

 第十三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充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造成要尽量收集和利用国内已有的资料(国内的设计、科研、标准、情报、专利、统计等单位掌握的资料)在广泛收集、分析、研究国内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属必要时再组织出国考察。
 第十四条 出国考察人员的组成必须精干,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外文水平的人,尽量不带或少带翻译。同一个项目,去几个国家考察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不要中途更换,以便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比较。考察人员出国前要拟定具体、明确的考察提纲,并注意选择供货对象,以便在谈判时进行对比。考察人员回国后要写出考察报告,整理资料,报国家气象局,由国家气象局送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情报机构。

第五章 设备分交和合作制造

 第十五条 所有需要进口设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凡是国内可以制造的设备,都必须由国内分交制造;必要时,可安排同外国厂商合作制造。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的范围和内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由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械制造部门审定。
  凡未经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经济委员会审定设备分交和合作制造的项目,不得与外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下列机电产品,原则上都不准进口:
  1.国内正常生产的机电产品,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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