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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合同签定以后,由主签单位在签字之日起的5-10天内将中、外文附本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给批准通知。未经批准的合同无效,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有关业务。

第七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总的外汇使用额,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准时起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所发生的全部外汇需用额,包括出国考察费用,聘请外国专家费用、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费用,出国设计联络、设备监造、检验等人员费用,出国培训人员费用,技术转让费、设计费、提成费,为试制、制造合同产品和合作制造产品所需的进口毛坯、零部件、配套件、特殊材料的费用,进口设备和随机易损件的费用,成套设备调试用的进口原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等,但不包括应在一般贸易中解决的基建、生产用的进口原材料、备品备件和施工机具的费用。
  凡需要国家现汇支付的、利用外资贷款的,必须在签订合同以后,由合同主签单位会同项目主办单位作出分用途、分年用汇计划报国家气象局,由国家气象局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分年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按计划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国内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支付外汇需用的人民币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汇率折算;另一部分是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设备以及配套工程的费用。这两部分国内资金都要安排落实。
  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部分,在单位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技术引进部分,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八章 技术的消化和掌握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单位对引进的技术和通过进口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而获得的生产工艺与设备使用、维修技术,都必须与国内的科研工作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消化和掌握的规划,并应有资金的保证。对于引进的技术,首先是认真学习,在没有消化、掌握,达到稳定、熟练使用之前,不要任意修改。必须修改的,应经过试验,并由主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审查,提出技术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司审核批准。

第九章 项目的实现、验收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技术引进项目的实现标志是:合格产品试制成功,经济、技术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具备正常投入生产和业务运转的条件。对设备进口项目的实现标志是:设备调试完成,经济、技术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具备正常生产和业务运转的条件。国家气象局主管司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各项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的主办单位必须按合同实现项目的目标,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个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由主管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的报表,报国家气象局。由国家气象局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表报,并抄报其他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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