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扶持群众(包括集体和个人)自办体育,自建活动场所,举行小型竞赛,传授体育技术,允许适当收费。
广开财路。依靠各部门和社会力量集资兴办体育事业,建立体育基金等。体委系统不应只靠国家拨款,也要努力增收节支。继续开辟国际体育商业性活动的渠道,以及运用体育电视、广播、广告等扩大财源。
(二)竞赛改革
过去体育工作比较活,一个重要原因是较好地发挥了竞赛的杠杆作用。但这方面矛盾也比较集中、尖锐,应很好地进行改革。要使国内比赛与重大国际比赛衔接好,国内各级各类比赛衔接好,优秀运动队比赛与体校比赛衔接好,逐步做到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
由优秀运动员参加的四年一次的全国运动会,改为轮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仍坚持四年一次。民族运动会、工人运动会拟五年一次。此外,还应根据训练需要,安排一些赞助性比赛。对各系统、各团体和群众体育组织培训的选手以及自训成才的运动员,凡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参加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的方便。对篮、排、足球分级升降的联赛制度加以改进.今年篮球试行先分赛区再决全国名次,取消甲乙级升降。省级比赛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项目青年比赛。十二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比赛,原则上放到省和市、县举办(主要是市、县),规模较大的学生竞赛尽可能安排在假日举行。其比赛办法、计成绩标准应与成年有所区别,以利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训练体制改革
发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在发展体育运动中的作用。除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设优秀运动队外,应积极按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任会议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有条件较好的省辖市设少量优秀运动队,着重个人项目、有纪录项目。
改变“大锅饭”的状态,当前重点解决教练队伍搞活的问题,做到能上能下,互相交流。1、试行招聘、自报公议、协会推荐、合同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交流教练员等办法。继续试行责任制。2、定期考核考试,评定、晋升职称。3、建立轮训、进修等制度。4、改变从运动员中直接选拨教练员的办法,今后选拔教练员,必须是经过体育院校系科学习,达到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
要继续试验运动队逐步向学校化过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试办运动技术院校,包括职工运动技术院校、体院分院等。希望教育部将这类学校纳入教育序列。在实现学校化以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运动队经常的文化学习。体育学院和有条件的师范学院体育系可开设着重提高教练员和退役运动员文化水平的专修班,进修期间保留原工资。不宜学习深造而转入其他岗位的运动员,发给一定的补助费。有特殊贡献的运动员,退役后仍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或相应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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