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国务院国发〔1982〕23号《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后,许多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介绍产品品种、质量、性能和使用方法,对于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沟通产销、开拓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些企业滥用广告宣传名义, 赠送产品、 实物和直接资助,滥支广告费用等,不仅增加企业成本开支、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给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明确企业的广告费用开支渠道,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企业广告费用的管理和列支问题,规定如下:
1. 企业的广告宣传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注意政治影响, 为扩大生产和流通服务,并注意讲究经济效益,节约开支。企业所需的广告费用要编制年度预算,列入当年财务收支计划。
2. 企业的产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专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承办。广告费必须支付给承办单位,不得支付给个人。
3. 广告经营、兼营单位广告费的收费标准,应按《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尚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企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可列入企业销售费用中开支。如一次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较大时,可分次摊销。
5. 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企业的广告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广告为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产品、实物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