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新建小水电的利润和电网趸售给县产生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全部收入除生产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及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等)和按计划归还贷款外,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和地方小电网。在税收方面,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可给予定期减征的照顾。
四、对小水电继续实行低息贷款。从明年一月起,农业贷款将调整为平均月息六厘,并规定了从三厘六到七厘二的新利率档次。为了调动社队和农户办电的积极性,建议对社队新办小水电的设备贷款,按月息三厘六的最低利率予以照顾。还款期限由原来规定三至五年,改为必要时可延长到十年。电站有收益后的利润,首先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剩余部分用于以电养电。
五、关于电价问题。小水电供电电价,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由县水电部门提出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也可以根据供用电情况实行浮动电价,提高电价要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关于小水电的管理问题。地方和社队办的小水电、小火电、小电网、风力、地热等农电工程,由地方社队群众自己建设,自己维护管理。小水电供电的县,可以把水利和电力统一起来,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的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省水利和电力部门要在技术、 资金、 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其归口单位可由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小水电和大电网相联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凡是有条件联网的都要提倡联网。大小电网均应本着团结治网的精神,签订合同,共同遵守。丰水期大小电网都要努力开展季节性电能利用。枯水期大电网应按计划指标向小电网供电。各级水利和电力部门都要根据水电部和四川省政府联合制订的(82)水电农电字第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好大小电网的矛盾,以加快小水电的发展。
七、为了调动地方办电的积极性,在统一规划下,如果开发项目经济合理,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一万二千千瓦的水电站;小电网输变电工程的电压等级在其供电范围内,如确有需要,也可以高于三十五千伏。
八、各地都要加强对现有小水电的管理,抓挖潜配套,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