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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业品单列批发给供销社销售农村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涤棉布、中长纤维布、毛线,以上年统计数字为基础,商业批发货源的增加部分,按城乡购买力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棉布、手表、肥皂、洗衣粉,可按供销社的实际需要列计划,但一般不能低于上年供销社向当地批发部门的进货总量。
 第十条 煤油、铁丝、圆钉、铁锅、陶瓷饭碗,按上年的城乡实际比例进行分配。但煤油应保证不低于上年实际分配数,无电地区的农户应保证执行每月每户不低于一市斤的分配原则,在此前提下,货源的增加部分按上年城乡实际比例进行分配。铁丝,应首先扣除棉花打包专项,再按上年城乡实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食糖,本着充分满足供销社要货的原则列计划,但一般不能低于上年供销社向当地批发部门的实际进货数。
 第十二条 以上各种商品在品种分配上,凡是适合农村需要的品种,要在计划范围内多供应农村。如适合农村销售的中低档手表、加重自行车等,应优先供应农村;20英寸以下的小轮自行车一般不供应农村。
 第十三条 某些商品原有的专项供应指标,应区别不同情况划分城乡范围,一般按用途划分,凡是可以区分城乡的,其货源分别在城乡指标中解决;与城乡都有关系或难以区分城乡的,可按城乡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有些林区、牧区、垦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没有供销社机构的,也应列入农村分配范围,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按其经营比例划分相应的指标。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分配原则是就全国情况而定的,各地在编报年度计划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商业、供销部门协商一致,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四章 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六条 “批发给供销社”的计划下达后,在实际执行和检查计划时,紧缺商品应按批发企业掌握的实际货源(包括计划外采购部分)进行分配和考核;充裕商品按计划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列入计划的商品,要做到货源、分配、库存三公开,每到一批货就要按城乡计划的比例分配一批。 并要逐级检查,就地结算, 少给或少进的要在三个月内补给或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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