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根据
《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有关申请使用金银计划的报批程序:
1. 凡需用金银作原料的生产单位和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根据节约使用金银的原则, 编制年度金银使用计划 (附式一,注:略),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
2.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必须对申请使用金银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产品销路、金银消耗定额、产品合格率、金银库存以及含金银“三废”回收等情况,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年度金银配售计划。
3.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下达的年度金银配售计划指标,分批组织供应。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超计划供应,也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4. 军工单位的年度使用金银计划,直接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查上报,由总行批准下达。
5.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年度金银配售计划指标之前,各分行可根据使用金银单位的生产进度,对所需金银酌情预拨供应。
6. 凡需要使用金银作为生产原材料的新建、扩建单位或新增加的产品,必须事先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机构审查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否则不予供应。7. 金银配售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十一 《条例》 第
十七条所称的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的金银;经过加工的各种金银材料;含金银化工产品;生产过程的金银边角余料以及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的金银。
使用金银单位多余的金银材料,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同意,可调剂给其他需用的单位使用,同时相应核减需用单位的配售指标。跨省、市、自治区调剂的,须经双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同意后,才能办理。
军工单位的金银调剂,须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同意,才能办理。
十二 《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是指包括经营下列业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