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条例》 第
二十三条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的规定,也适用于内地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州(县)。其他地区严禁个体银匠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
个体银匠不得接受外商委托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
十六 根据
《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个人要求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邮电部门凭寄件人交验的本人证明或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具的发货票、特种发货票办理邮寄手续。
前款规定交验的本人证明,是指本人工作证、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户口簿等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境内机构出具证明,可在国内邮寄金银。
十七 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金银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不许复带出境。
十八 根据
《条例》第
二十六条有关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的规定:
1. 凡因探亲、旅游、出访、派出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注明回程时带回原物。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十六两制、下同,折合十五点六二五克)、白银饰品五市两(一百五十六点二五克)以下的,由海关查验放行。
2. 入境人员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