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要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船舶工业科技情报队伍,不断提高情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船舶工业的科技情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情报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提倡精神文明,具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外文和情报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船舶工业系统各级科技情报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其工作任务、范围、特点、资料数量和业务发展等情况确定。现有力量较薄弱的单位,应予充实加强。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应有计划地充实与本单位科研生产密切有关的专业人员,改善人材结构,逐步形成以专业人员为主的科技情报队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应根据他们的工作岗位、性质,分别按照国务院有关科技情报人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执行。各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应有情报人员参加。总公司科学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应设科技情报专业评审小组。
第二十一条 对在职科技情报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提高。要选择条件较好的院校开办情报人员进修班或短训班,条件许可的单位可招收研究生,培养高级科技情报业务人员;总公司所属高等院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在校学生增设情报课程;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派情报人员出国进修、考察、深造。
第二十二条 船舶工业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人员是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积极发动他们参加科技情报活动,亦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参加科技情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情报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船舶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科技情报机构和人员在情报服务中取得的显著效果按照科技情报成果奖励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和奖励。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科技情报经费是科研费、教育费、生产技措费和事业费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在财务预算中专设科目列支。专业研究所的科技情报经费在科研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工厂在生产费或生产技措费、科研费中列支;院校在教育或科研费中列支;情报网站活动经费由总公司科研费列支。为了适应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文献资料数量迅速增长的特点,科技情报经费应与之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