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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成果权益与推广作用

  第十二条 凡是由国家提供资金和设备完成的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所有权属国家,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成果完成单位享有专利申请、使用、转让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重视预研成果的产权保护。符合专利条件并需要保密的预研成果,可向国防专利分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费用可从预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应做好预研成果的保密工作,并根据技术(学术)发展情况,适时地提出预研成果的密级调整。保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保密和解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要重视国防预研成果的开发,重点预研成果应优先列入计划推广。任务承担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和民用技术、商品市场急需的预研成果,应当主动组织开发。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使用及转让按《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暂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技术成果转让的批准权限:跨行业综合技术成果归国防科工委;行业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成果归主管部门。
  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技术成果或不按国防科工委及主管部门要求向指定单位提供成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应按有偿技术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技术(学术)推广交流工作。
  第十八条 各预研成果完成单位,应于年终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推广开发活动情况。国防科工委及各主管部门可不定期举行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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