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5年3月17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统筹下也可以逐步交给社会来办”的精神,指导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长期以来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所采取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举办的中小学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成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企业后备劳动者的素质,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我国面临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的精神,把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认真做好企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要加强和改善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和管理,把所办中小学列入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并作为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要努力增加对所办中小学经费的投入,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要达到当地同类学校的标准,办学条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师资队伍。企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教师的住房和医疗待遇,应与企业干部和科技人员同等对待。对未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强迫其提前退休。
企业要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要督促所办中小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革学校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