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企业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
各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订鼓励企业办好所办中小学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对企业中小学给予财政补助。要认真做好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返还工作,返还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企业中小学。各地政府出台新的征收用于基础教育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可根据企业办中小学的具体情况,给予优惠政策。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办好中小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把企业中小学列入当地教育发展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整体规划。要加强企业中小学校长和师资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要将企业中小学的招生和收费、师资分配、教学交流、考核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并与地方中小学一视同仁。要认真检查现有的规章制度和实际做法,对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规定和做法,要予以纠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新形势下企业办中小学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企业中小学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努力探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举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办法
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在新形势下企业举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办法,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对此,各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可以探索不同的办学模式:(1)企业中小学可以单独办,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学校进行统一管理。(2)企业中小学可以联合办,采取企业与企业联合办学,或企业与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办学的形式。(3)企业中小学可以实行企办公助,企业承担主要的办学责任,当地政府提供适当的资助,实行共建共办。(4)企业中小学可以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学,企业承担办学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企业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办学模式。
探索企业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办法,不能影响企业中小学的健康发展。未经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中小学不得停办或停止招生。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中小学,是国家教育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中小学的土地、房屋、教育教学及办公设施,企业不得随意转移、挪用、变卖等。对于任意侵占校产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