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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
 外国藉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
 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国藉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的公路养路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与在我驻地最先入境地中国藉车辆相同的养路费标准征收。同时,取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三条关于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和第十四条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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