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地区自行出台电价措施清理意见的通知
(计价管[1996]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1995年国务院多次强调,各级政府未经批准不得出台新的调价措施。从执行情况看,多数地区都能够顾全大局,在价格矛盾积累较多的情况下,较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但也有部分地区违反国务院规定,违纪或越权自行提高了电价,对全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部分地区擅自出台调价项目错误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5]26号),对这种错误行为提出批评,并责成国家计委负责清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经反复研究,现将有关清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减轻电力用户的不合理负担,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通过电价加收的各种建设基金和费用,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1995年部分地区违反国务院规定,未经批准越权自行提高目录电价的做法是错误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考虑到近年来电力企业成本增支较多、还贷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为避免短时期内电价频繁变动,我委对各省业已执行的电价标准重新进行了审核,并随文颁发统一的电价表,自1996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