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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顺序号组成: × ×× ×××× 顺序号 产品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为4位数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编号。 例如:由广东省某家企业生产的可视对讲系统在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生产登记,并获得批准后,该产品的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编号为: 粤 07×××× 获取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其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 生产登记的申请办法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可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按所生产产品的型号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的生产登记申请书。企业同时申请登记几个型号的产品时,应分别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领取。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法定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由公安部授权产品检测范围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对于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具体分如下三种情况:
  (1)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防产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两个安防质检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防盗安全门可由公安部重新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
  (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防产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两个安防质检中心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为依据。
  (3)安防新产品应出具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在生产登记批准书一年后进行年检时,要按以上(1)、 (2)要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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