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产登记的审批程序
(一)生产登记的初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以申请材料为主要依据,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并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的,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在申请书中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生产登记的复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主要是审查企业申请的产品是否属于《目录》限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并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章,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辖市可由市公安机关)交给申请企业。生产登记批准书按所申请的产品型号颁发。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辖市可由市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书中填写复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连存档保存。
生产登记申请书(附件一)和生产登记批准书(附件二)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七条 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及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名单及时报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汇总后通报全国并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
第八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实行年检。年检主要是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年检主要采用由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审核的方式。具体年检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决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登记表(附件三)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标志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合格证书上应注明生产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编号。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企业的执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