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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
 (196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队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这是加强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妥善分配转业干部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军队和地方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这一工作。
  第二条 军队每年退出现役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的条件和人数,由内务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来确定。
  第三条 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必须统一分配。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军区、军种、兵种、总部将当年需要转业的干部数量、质量情况,报总政治部;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所需转业干部的数量,质量和安排去向等情况,报内务部。由内务部、总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情况,制定并下达分配计划。各军区、军种、兵种、总部和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对转业干部的分配,要切实掌握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该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有困难时,应该尽可能分配同他们的专业相近的工作。对少数干部因家庭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在地区上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条 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 军队应该认真做好转业干部的政治思想动员工作。教育转业干部认清转到地方工作对加强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勉励他们保持和发扬解放军的优良传统,虚心学习,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可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认真负责地做好转业干部的离队鉴定,填好转业干部登记表,整理、补填好转业干部档案。按照规定,办妥各种手续,发齐应发的物资和路费,并且热情欢送,使他们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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