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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按照下列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四)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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