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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二)各级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国有出版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
  (三)各级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国有出版社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可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四)各级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新闻出版系统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审计工作任务,配备相应审计人员。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分别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本单位总编制内解决。
  第八条 新闻出版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完成审计任务的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和范围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预决算;
  (二)有关经营活动的内部财务核算办法及其经济效益;
  (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使用;
  (四)各项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外汇的收支管理;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和投资效果以及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预决算;
  (八)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合法性及投资效益;
  (九)重要经济合同签定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和执行情况,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十)承包或租赁业务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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