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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十一)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离任及其单位撤销、合并;
  (十二)国家财经法纪、行业性法规执行情况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及执行情况;
  (十三)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所属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合同协议、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收集有关经济信息等;
  (三)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关出版、印刷、发行、教育、科研、外事、财务、劳资、版权管理等业务会议,了解情况;
  (四)对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根据强化审计监督的要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和经济处罚措施;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告;
  (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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