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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管理,确保出口铅笔、蜡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出口铅笔、颜色铅笔、铅笔蕊、蜡笔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出口商品,必须逐级批实施检验,该类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若上述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按成交样品检验。
第六条 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出口铅笔、蜡笔的检验方式分为商检检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
第八条 出口铅笔、蜡笔需出具商检证书的,或工厂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或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如具备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经商检机构认可后,商检机构和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十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并且具有两名以上商检认可检验员的,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单证审核
出口铅笔、蜡笔报验时,应附工厂、经营部门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供有关周期型式检测报告。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有规定的(合同中或法律法规有规定),还应提供表面涂层、铅芯及卷笔纸的有害物质溶出量的检测报告。
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取样
(一)商检批次以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的出口铅笔、蜡笔确定为一个检验批,其最大批量应限制在50万支以内。
(二)出口铅笔、蜡笔样品的抽取,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从正常检查开始,并随时执行GB2828--87规定的转移规则。其检查水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