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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试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立即予以纠正。对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邀外出讲课、参加成果鉴定、从事翻译、著书立说、为报刊撰搞等,不列为本办法第四条禁止范围。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各直属单位处以下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从事第二职业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必须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需要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材料、器具、房屋和成果资料等,必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按单位规定或协议向单位交纳一定比例的收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单位的业务作为选择和从事第二职业的对象;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坚决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转让单位成果、技术资料、中途拦截单位任务、信息、损害集体利益,攫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除名。
  第七条 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为拓宽测绘市场,鼓励创收,对各直属单位的信息费和劳务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拓宽测绘市场,开发第三产业中,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热情,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开发第三产业。为单位积极创收成绩突出的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于为单位创收提供信息、承揽外协任务和引进外资者,可视其产值和效益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信息费和劳务费。
  三、各直属单位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产管理部门、编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提供信息、承揽外协任务和引进外资,不管其产值和效益多少 ,一律不得提取信息费和劳务费:可视其工作中的贡献,根据情况在年终分配中适当给予奖励;
  四、各直属单位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产管理部门、编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损害本单位的利益。一经发现按违反政纪处理,并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处分。
  五、信息费、劳务费的提取要规定一定的比例,并纳入统一财务管理渠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防止利用信息费、劳务费名义私分钱物或利用职权中饱私囊。
  第八条 对承揽计划外任务、承包发包基本建设工程、市场购销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回扣”,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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