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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 施釉前应对釉浆细度和比重进行测定,只有细度和比重符合技术要求的釉料方能使用。
  卫生瓷的釉浆细度为万孔筛余0.02~0.10%。墙地砖的釉浆细度为万孔筛余0.05~0.12%。
  每次出磨前各班组必须进行细度检测,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规定程序施釉,并应保证釉层均匀和足够的施釉量。各班组每班1-2次,车间每周1-2次,质检科(处)两周1-2次检查施釉量(见第二十六条)和釉层均匀性。
  第三十条 必须加强工艺过程的质量管理,成型、施釉、烧成等工序均应打工号标记,便于使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 在加工卫生瓷配件时,应做到混料均匀,按规定的加热温度和保压时间加工,按规格加足原料,修毛边时要做到精工细做,保证质量。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具有高度责任心,能严格掌握技术标准的管理人员负责出厂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产品合格,不合格品不准出厂。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及时在已分级堆放的成品中,以随机抽样方法取样,检验产品的全部质量指标,确保出厂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指标未达到原定产品的质量指标,但仍符合低档次产品质量指标时,可按低档次产品质量指标时,可按低档次产品出厂。不合格品的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
  出厂产品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检验和分级,并按相应的包装标准或规定包装(也可用与用户商定的包装方法包装)。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专访用户一次,广泛征询对本厂产品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改进。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同时抄报“国家建材质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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