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
(1994年4月21日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对本
《规定》若干条款解释如下:
一、第一条中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本
《规定》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在中国境内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这一立法宗旨贯穿于整个法规。
《
宪法》是制定本
《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宪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是制定本
《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