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
违法行为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91号)
《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3月18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安排意见
1996年,在国务院的领导和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经过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和成效,开了个好头。但这项工作并未结束,任务依然很艰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是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继续深入抓成效的一年。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和中纪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切实取得成效,现就今年的药品回扣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7年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
1997年,要紧紧围绕贯彻中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要贯彻彭佩云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纪委副书记徐青同志在2月27日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把握整治重点,增加工作深度,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扎扎实实把工作抓出成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经过去年的工作,自查自纠面已达80%,还有一部分单位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也有的自查自纠走了过场。按照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未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走过场的单位和地区,要尽快组织重新自查自纠,自查自纠面要达到100%。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项工作限于4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在4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专题上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继续做好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机构要加强对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保证工作质量,决不能走过场。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自查不认真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专业人员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凡去年未完成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的,今年要继续抓紧抓好;凡去年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走了过场的,今年要重新检查。这项工作要于二季度末全部完成。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