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税收工作检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37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政策,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规范执法行为,保持农业税收收入的正常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7年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农业税收征收中是否按政策规定征税,有无偷税、欠税和抗税情况。
(二)农业税。随意调增税负,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对开荒等减征、免征到期的,是否已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灾情减免、社会减免是否按政策执行,减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减免税款是否真正落实到纳税单位、农户手中,有无上减下不减、截留挪用情况。
(三)农业特产税。不问税源或税源多少按人头或田亩平均摊派的情况;擅自降低税率,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征税范围的情况;对规定征税的品目,自行减征、免征、缓征的情况;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税款流失情况。
(四)耕地占用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中,批非占耕、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的情况;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擅自或越权减、缓、免的情况;假冒“三资企业”逃避纳税的情况;纳税大户拖欠税款的情况;应征未征的情况。
(五)契税。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有无扩大征收范围、自行降低税率和计税价格的情况;以启动房地产市场为名,擅自减免税的情况;对“三资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的,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委托房管部门代征的,征收机关有无放任不管的情况。
(六)农业税收的票证管理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了领发、缴销制度,有无用白条或非农业税收票证收税的情况;农业税收完税是否都填开了纳税人;用农业税收完税证征收其他费用的情况。
(七)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贪污、挪用的情况;农税征管人员的着装,是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无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