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全爱卫发〔1997〕第1号 1997年1月7日)


  吸烟有害健康,吸烟已成为影响社会文明的一项公害。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等公共场所是人口聚集的地方,为了保护广大旅客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清洁、卫生、文明、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管理,广大旅客自觉遵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附件: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维护和改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公共环境,保护旅客的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建设部是本系统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实施本规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一)各类旅客列车的软卧、硬卧、软座、硬座、旅客餐车车厢内;
  (二)各类客运轮船的旅客座舱、卧舱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长途客运汽车;
  (三)民航国内、国际航班各等客舱内;
  (四)地铁、轻轨列车,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包括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各类客渡轮(船)、游轮(船)、客运索道及缆车;
  (五)各类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
  (六)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必须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