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7月8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发保字〔1994〕3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使国家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