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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知
((84)教职字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

  教育部、国家计委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以(83)教职字011号《关于完成和扩大一九八三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现有中专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宜戴帽改办大专院校。少数确需改办的,应由主管部门报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但最近以来,有的省、自治区和部门未报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就把一些中等专业学校戴帽改办成大专院校。为此,再次重申:中等专业学校一般不要戴帽改办大专院校,如确有必要改的(包括撤销、停办后改建),地方所属学校应由教育厅(局)会商计委后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学校由部委教育司(局)报请本部委领导同意),报教育部,由教育部会商国家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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