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我部对高中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提出适当调整内容、降低要求的意见。实行两种教学要求:一种是基本要求,据此调整或另编教材;一种是较高要求,即现行通用的高中教材。学校可从实际出发,根据学生基础和学校条件选用。上述调整从一九八四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外语教学要继续贯彻(82)教普一字013号文件精神,区别不同要求。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师资条件的中学,外语课可不开设或只在部分班级开设。其他学科,也准备分别加以研究,逐步进行改革。
要注意克服轻视文科的倾向。重视和加强语文、历史、地理、音乐和美术等科教学,课时必须保证。不要搞高考考什么就只开设什么课程的所谓“文理分科”。
要根据城、乡不同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因校制宜,有计划地开设劳动技术课和职业技术教育选修课,有些可以结合勤工俭学活动进行。
要重视和加强体育,认真开好体育课,搞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防止近视眼,不断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要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才能,积极开展文娱、体育、科技、阅读等有益的课外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开设选修课程。
农村的部分初中,由于目前缺乏师资,经县教育局批准,可主要开设好语文、数学、政治、农业基础知识等课程,其他课程可适当降低要求、删减合并或举办讲座。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对部颁五年制、六年制全日制中学教学计划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二)改进教学方法。要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尽可能采取生动、活泼、形象的方法进行教学。努力改革“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加强学生能力特别是自学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各地教育部门应加强一般中学的教学研究活动。要注意总结教好学习成绩中等和较差学生的工作经验。
(三)建立、健全升留级和毕业制度,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着教育质量的提高,逐步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各校都必须开设,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因缺乏师资,经批准不开设的课程除外)。每学完一门课程,即进行考试或考查,学习成绩应记入学生档案。毕业考试可只考本学年所学课程。对没有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德、智、体没有达到合格要求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在原校补考及格,才可发给毕业证书;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制定。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
另外,从一九八四年起,高考按基本教材命题,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重点院校的一些相关专业可附加若干较高教材内容的选作题,录取时选作题成绩作为参考。对中学未学过外语的学生,部分院校或专业可免试外语。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其他升学考试和招工文化考试,一律按基本教材命题。对经过县、市教育局批准进行教学改革实验的学校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好的学校,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可给予他们向高等院校推荐部分优秀学生的权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