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海发[2000]1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海砂开采活动的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海砂开采区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等要素的变化情况,防止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等造成损害,根据《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2号)、《
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国海管发[1999]370号)和《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暂行编写大纲》,我局制定了《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要内容
本规范是监测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变化等影响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包括监测的内容、范围、技术方法和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活动的项目。
2 监测项目、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1 海底地形
2.1.1监测内容
监测海砂开采造成海底地形的变化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开发活动的影响,在海砂开采期间,定期进行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并给出海砂开采前后的地形定量变化数据。
2.1.2监测范围
海砂开采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3km,垂直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 1km.
2.1.3监测比例尺
海砂开采区:1:5000,向外延伸区:1:10000.
2.1.4监测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17501-199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