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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加强经营管理,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加速资金周转。校办厂(场)所需的流动资金,学校可视其规模、正常生产任务及供、产、销情况,核定流动资金的额度,并将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考核校办厂(场)的指标之一。
  校办厂(场)向外借用的资金,要做到有借有还,信守合约。

  第七条 校办厂(场)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新产品试制任务,事先双方应就有关技术、经济责任等问题,包括所需的资金、原材料和补充配套设备的解决办法及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和新产品成批生产权的归属等,认真加以协商,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和权利,签订协议或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分歧意见,应根据协议或合同,本着互让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
  销售产品和购置原材料等必须及时结算,严禁赊销拖欠。应收、应付款项和库存积压材料、物资,要定期清理盘点,及时结算和处理,以加速资金的周转。

  第八条 校办厂(场)投产新产品前,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做到适销对路,以销定产,防止盲目生产,造成产品滞销积压而浪费资金。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
  校办厂(场)要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做到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工时、库存等有定额,使考核有依据。

第三章 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第九条 校办厂(场)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建筑物、机器、农业机械、仪器、运输工具、耕畜等(包括无价调拨、捐赠和自制)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维修、保养、保管责任制。做到有物、有帐、有卡,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要定期盘点、清查。对发生盘亏、盘盈、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校办厂(场)的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均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转让。
  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由领导、技术人员、工人共同审查鉴定。报废后的残值变价,作收入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厂(场)在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年计提折旧费,按月摊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费,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不得挪作它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列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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