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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校办厂(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工具、农副产品等,都要有库存放,并按规定建立材料物资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计量、验收、领退、保管盘点等制度。做到入库有证,出库有据,定期清点,保证不受损失。属于正常盘盈盘亏应做增、减“生产费用”处理;确属个人造成的不应有损失,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校办厂(场)要在生产活动中,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不断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费用开支,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 校办厂(场)的成本核算内容,一般可定为材料、工资、费用三项,主要包括:为制造产品和加工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职工工资、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附加费、折旧基金、废品损失、固定资产维修费和管理费用等。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费用都不得挤入成本。
  师生参加劳动,可提取假定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这部分假定工资交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作为校办工厂的周转金。
  属于学校经费支出和学校使用校办厂(场)的材料、产品以及对内加工、维修等,都不得挤入成本,并按所耗工料合理计价冲抵当年应交学校的收益。

  第十五条 办厂(场)要切实做好成本的核算基础工作。车间、班组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包括工料消耗、所用工时费用开支,在产品与半成品内部转移和产成品的出入库等统计)。
  产品成本的核算,应本着“主要从细,一般从简”的原则,即:主要产品应以每一种或每一批产品作为核算对象,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零星产品可合并计算一个总成本,再按比例分配计算各种产品的单位成本。
  学校要加强校办农场农副产品的成本核算,对收获的农副产品要全部入帐,进行成本核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私分或挥霍浪费。

第五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勤工俭学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包括流动资金)、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外,主要应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用于师生员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适当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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