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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由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政治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评审,然后报校务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后,送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4)由省、市、自治区教授、副教授评审委员会进行业务评审,然后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进行全面审查。
  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均须建立和健全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应根据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有关领导(包括高教部门的领导同志)和专家、教授、副教授组成。各学科评审组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应注意吸收中青年教授、副教授参加。
  有的地区因专家条件限制,某些学科暂时无法成立学科评审组,可商请设有该学科评审组的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委协助评审。

  六、根据一九六○年《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中发[1979]66号文件规定,各级教师职称的批准权限:
  确定助教,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
  确定或提升讲师,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备案。
  确定或提升副教授,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并报教育部和有关主管部、委备案。
  确定或提升教授,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审定,报教育部批准。
  新建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学校和大学分校、基础大学教师确定与提升讲师职称,根据目前情况,尚需要报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批准。经过一定时期,如有的学校条件成熟,可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决定,由校务委员会批准讲师。
  在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未建立以前,有关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在校内仍按过去规定办理。

  七、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剽窃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职称的,应撤销其所骗取的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有关细则,经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九、职工高等学校、电视大学、教师进修学院、教育学院等各类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应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自一九八二年一月起实行。过去有关确定与提升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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