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改变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程序及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1年12月18日)停止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80)教工农字030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
自国务院批转我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正在办理报批手续,主管部门正在按《规定》审查。由于有些报告过于简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审批和备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规定》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等函授、夜大学,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规定,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报我部审批,国务院各业务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主管业务部门报我部备案,省、市、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教育部门主管的由教育部门审查,其他业务部门主管的由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审查,然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分别报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我部备案。
(二)凡举办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均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开设各种单科可不履行报批手续,但要按照院校隶属关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高等学校举办的补习班、进修班、出国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短期训练班,不属于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审批范围。
(三)高等学校报请批准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对象、面向地区、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学制年限、办学规模、人员编制、师资来源、领导体制等。
(四)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增设专业或对原有专业进行调整,应按审批程序报批,并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