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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80)教学字12号、(80)卫医字第17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高教局、教育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及所属高等学校:

  三年来,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上保证了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质量。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体检工作人员掌握体检标准不严,致使有的体检结论不准确,有的项目漏检,特别是在检查色盲色弱方面问题较多,也有个别体检工作人员隐瞒考生疾病,把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改为合格。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坚持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体检工作,确保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这几年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各方面的建议,对去年制订的体检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执行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

  二、省、市、自治区卫生、教育部门和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任务,培训体检人员,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标准,查不漏项,结论准确,防止偏宽偏严。今年体检对色盲和色弱要区别对待,医院应派专科医生和护士负责色盲和色弱的检查。

  三、有条件的中学,应恢复和建立学生健康记录卡片制度,学生患有慢性病或生理缺陷等,要记入卡片,归入考生档案,为高考体检提供依据。

  四、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准备报考的学生,可在报名前按照高考体检标准和要求,进行体格检查。
  对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学生,学校应在体检表上注明,供录取时参考。

  五、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可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向考生公布。

  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上述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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