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①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他瓣膜区不超过二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②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时,应立即做下蹲试验)。
⑧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2.血压均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论有无症状均属不合格)。血压均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①原发综合征、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