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经治愈后达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不能录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脉管炎已治愈者,不能考体育、野外作业、海运各专业)。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录取,但黄癣治愈留有斑秃者除外交、外贸、文艺专业外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者可录取(经一年以上无复发)。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专业不能录取(如化工类各专业、化学专业)。
20.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视野不缩小,可录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视野不缩小,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能录取(包括一眼失明,另一眼裸眼视力不足1.2者)。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