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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教育部门教职工升级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教育部门教职工升级问题的通知
((79)教计字50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精神,为了做好各级学校教职工升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中发[1979]70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深刻领会这一次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这次职工升级的方针、政策。在升级工作中,特别要注意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择优升级,坚决反对平均主义。

  二、教职工升级要经过考核、评比,按分配的升级比例择优升级。哪些教职工可以升级,应按照工作态度、业务技术水平、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
  工作态度,主要考、评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主动精神,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以及出勤情况。业务技术水平,主要看教学、科研水平,业务工作能力,以及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的情况。贡献大小,主要看在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等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或成果。
  考核评比时,应注意当前和一贯的工作成绩。对从事不同工作的教职工,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所侧重。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应根据各类人员职责或职称条例、考核办法或意见进行。
  这次学校升级的重点,应是在教学、科研、党政和后勤工作中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做出贡献的教职工为主要对象。在高等学校尤其要注意担负任务重、贡献大、职级不称的中年骨干教师。

  三、各级学校教职工升级面,以一九七九年十月底的教职工人数中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教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百分之四十计算。但是在各学校之间、在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对升级指标的分配和掌握,应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赶超先进的原则有所区别,按照对国家贡献大小和各单位人员构成情况,分别确定各单位的升级指标,不要不加分析地均按百分之四十平均分配。学校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不要互相占用;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从实际出发作适当调整。
  教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升级的教职工按照本人现职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额,级差小于五元的,增加到五元。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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