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指导生产实习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兼课教师待遇的复函
((79)教计字451号)
福建省教育局:
你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闽教计(70)714号函悉。
关于指导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工作人员,能否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试行(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给酬金问题,经与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指导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是接收实习单位工作的一部分,也是负责指导实习的工作人员工作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兼课范围,因此不能按上述“通知”的规定,发给指导学生生产(临床)实习的工作人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