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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虫草出口
 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90号 1996年6月14日)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上报<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青外经贸管字[1996]21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订的《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虫草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附件

             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虫草的出口许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虫草的出口许可证。
  三、发证依据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指港澳地区),需占用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经港澳转口部分,视同输往港澳,占用港澳配额。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必须是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会员。
  (四)出口价格不低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协调价格。
  四、发证程序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数量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二次分配文件、加盖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初次领证时,还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证书,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及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确定的企业代码。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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