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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4日 农业部农企发(199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是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正确处理行为安全与本质安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设置和审批

  第四条 农业部设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从各省、地的安全技术管理干部中择优推荐,农业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聘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
  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聘用,颁发“省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备案。
  第六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熟悉主要行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
  (二)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级以上安全管理干部或工程师;
  (三)有组织管理、综合分析、查处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一般为不脱产的兼职人员,如有需要也可设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编制,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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