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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94年8月18日 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 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一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的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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