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连续一年以上在外省生产的渔民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两省主管机关可本着方便渔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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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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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合格标准 │
├────┼─┬─┬─────────────────────────┤
│ │ │新│ │
│视力(采│驾│任│两眼1.0以上,或者一眼0.8,另一眼1.2以上 │
│用国际视│驶├─┼─────────────────────────┤
│力表五米│员│现│两眼0.8以上,或者一眼0.6,另一眼1.0以上 │
│的距离)│ │任│ │
│ ├─┼─┼─────────────────────────┤
│ │ │新│两眼0.6以上,或者一眼0.5,另一眼0.8以上,│
│ │轮│任│或者两眼0.5经矫正(即戴眼镜)后,均能达到0.8│
│ │ │ │以上者为合格 │
│ │机├─┼─────────────────────────┤
│ │ │ │两眼0.4以上,或者一眼0.3,另一眼0.8以上,│
│ │员│现│或者两眼0.3经矫正(即戴眼镜)后,均能达到0.8│
│ │ │职│以上者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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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 │没有重度砂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眼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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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色力 │驾驶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
│ │轮机员以没有红绿色盲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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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两耳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赛跑用表)声音 │
│ │现职轮机员为40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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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 │血压为不高于140/90毫米,不低于90/50毫米汞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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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除患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
│ │性的疾病外,其他疾病对以执行船上工作无妨碍者为合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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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轮机员(新任和现职)一眼为盲眼,另一眼裸视力达到0.8│
│ │以上者仍合格 │
│ │2.现职持证船员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要本人健康状况良好,│
│ │医生证明不妨碍船上工作者,仍可参加升级签证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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