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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4年2月2日 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地推进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分层决策。对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由煤炭部统一决策;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的改革,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自主实施。
  第三条 煤炭部对下述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统一决策:
  1、煤炭工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2、煤炭工业投资体制的改革;
  3、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4、煤炭工业进出口体制的改革;
  5、煤炭工业运销体制的改革;
  6、煤炭工业财务、劳动制度的改革;
  7、煤炭工业人事制度的改革;
  8、煤炭工业科研、教育体制的改革;
  9、煤炭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0、煤炭工业设计体制的改革;
  11、其他关系全行业的单项制度改革。
  第四条 下述重大改革事项须经煤炭部审批:
  1、部直属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
  2、部直属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3、部直属企业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经营形式的改革;
  4、部直属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5、其他须经煤炭部审批的重大改革事项。
  第五条 部直属企业的总体改革方案及部直属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须报煤炭部备案。
  第六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
  2、改组方案;
  3、验资证明;
  4、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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