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2、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
3、资信证明;
4、企业五年发展计划;
第八条 部直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8、法人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以募集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经营估算书;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第十条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公开上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发行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8、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9、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
10、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确认文件;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12、股票发行承销商或承销团各单位的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