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失效]

  第七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
  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
  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
  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
  (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
  (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
  (4)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
  第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
  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