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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
((78)财事字第163号、(78)教计字558号 1978年6月19日)


  根据去年以来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一些省、市、自治区反映的问题,现对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含研究生、下同)、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招生工作的各项经费开支,都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招生工作的临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精兵简政”的方针,力求精干,原则上不要在宾馆、饭店内办公与住宿;对命题人员不要送到外地休养;需要的物资,可买可不买的坚决不买,可用一般商品的,绝不要买高级商品。

  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所需的经费,应首先从收取的考生报名费解决。收支相抵后不足部分,除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财政(包括计划、统计)学校从地方教育事业费中“招生经费”内列支外,其他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经费归口渠道,从各有关部门的事业费中解决,具体分摊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报名费收支相抵后多余部分,应该上缴省、市、自治区抵冲招生经费开支。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要抓紧与所属地、市(区)、县有关单位进行结算。

  各地收取的报名费,可以作为特种资金,加强管理,保证用于招生工作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临时抽调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由原所在工作单位,按照原单位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但在招生机构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差旅费等,由招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开支。已经按照下述第四条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的,不得同时再享受其他住勤补助。

  四、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开支标准:

  1.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按照阅卷工作所在地规定的一般专业会议伙食费标准全部给予补助。超过标准自行提高伙食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一律由本人自理,不得另搞其他变相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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