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财政财金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发[1977]11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发[1977]11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对一九七七年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入学后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职工被录取的研究生和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如原工资低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时,经原工作单位证明,可按人民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补发差额。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由学校发给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的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后,仍实行人民助学金。
二、其他学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
1.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录取为研究生的,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
2.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和民族学院的学生,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其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其人民助学金的享受面按百分之七十五计算。
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1.研究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按学校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计算,由学校发给本人,一切费用自理。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在生活和学习上的特殊困难,学校可按研究生每人每月二元的标准编列预算,作为困难补助,集中掌握使用。
2.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十九元五角,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十七元。少数民族学生可再增加二元。